全体教职工:
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规定,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,需对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。
为保证教职工在2023年1月能及时享受政策优惠,请教职工下载“个人所得税”APP,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确认或采集,以免影响享受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。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条件及确认流程参照附件。
按照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,纳税人应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。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,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负责。
附件: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写指南
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写指南.docx